建议:因遭遇电信诈骗借贷的,网贷机构应免除贷款利息,允许延期还款!
01
建议内容
受害人遭遇电信诈骗过程中实施借贷进而陷入生活困境的,网贷机构应免除贷款利息,允许延期还款,并暂缓其列为失信人员。
02
建议背景
1.“忽悠贷款”正成为各路骗子收割财富的主要方式。
很多人都有“我没钱就不怕被骗”的思想,而事实上,随着网贷行业的蓬勃发展,骗子早已不把目光聚焦在“你有多少钱”上,而是放在“你还能贷多少钱”上。
根据二弟近几年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持续研究和连续监测,目前,绝大多数骗局都会通过“忽悠贷款”来收割受害人的财富——不但骗光你现有的钱,还骗光你未来的钱。
所以,我们才经常看到那些触目惊心的新闻:月收入几千元的“南京教师”陷入杀猪盘之后,却被骗百万;为了几块钱利润“兼职刷单”的大学生,最后被骗数十万。是教师和大学生都很有钱吗?并不是,那些都是他们被忽悠后借贷来的。
2.“借贷被骗”者损失惨重,给社会带来极大影响。
很多受害者被骗后,不但心理受到极大伤害,而且因为高额借贷迅速陷入生活困境。在花样百出的催债压力之下,人生被彻底打乱:有的人因为欠债,所在单位领导、同事频频接到催债电话,不得不选择辞职;有的人因无力还债,又被列入失信黑名单,无奈当起了“老赖”,一辈子再难翻身;更有些人,因为承受不了压力,选择自杀,甚至作出不理性的报复社会行为。
因此,社会必须对因电信诈骗而借贷的人采取救济措施,以避免对社会化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。
3.网贷产业野蛮发展,理应承担代价。
近几年来,各类网络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兴起,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融资难、借贷难的问题。但是,企业良莠不齐,不少企业为了追逐利润,放松了风控措施,不去严格审查借贷人的资质和借贷理由,“能贷尽贷”“秒批到账”,让电信诈骗的受害人根本没有反悔的时间。有的对初次借贷者也给予几十万的额度,在其他平台贷款了几十万,还能在别的平台再贷款几十万,一次被骗,人生尽毁。
很多骗子也摸清了网贷机构的套路,哪家机构审核不严就指引受害人去哪家贷款,哪家机构贷得多就指引受害人去哪家贷款,一个骗局下来,就能收割上百万。因此,网贷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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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议理由
结合上述背景,我们建议:对于因遭遇电信诈骗而借贷并陷入生活困境的,网贷机构应免除贷款利息,允许延期还款,并暂缓其列为失信人员。理由有三:
其一,对于一个网贷公司而言,遭遇电信诈骗而借贷的客户毕竟是极少数,公司有能力免除贷款而不受大的影响,这也是网贷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。
其二,对该类客户免除贷款利息,允许延期还款,并暂缓其列为失信人员,这不是让网贷公司放弃自己的权利,恰恰是在给借贷人一条生路,让他们有时间、有能力去赚钱,进而偿还本金。如果像常规借贷那样同等借贷,无异于杀鸡取卵。
其三,建议如若实施,必将倒逼网贷公司强化风控措施,严格审查贷款人资质和条件,能够及时识别电信诈骗,有效压发诈骗案件,并降低受害人被骗金额。同时,还能促进网贷行业管理规范化,对社会发展产生更加积极的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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几个需要厘清的问题
1.借贷行为必须发生在遭遇电信诈骗过程中。
之所以强调借贷行为必须发生在“遭遇电信诈骗过程中”,主要是考虑到这是在电信诈骗形势特殊时期实施的特别办法(电信诈骗不单单是治安问题,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),虽然有利于社会,但是毕竟让网贷公司的利益受损害,因此必须严格要限定范围,不能滥用。
首先,必须将“被骗借贷”与“贷款诈骗”区分开。贷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利用假冒的网贷平台,或者虚构理由,以“手续费”“保证金”“保险费”等理由诱使受害人转账的一种诈骗方式,受害人并不是向真的贷款公司贷款,因此也没有免除利息、暂缓还款一说。同样的,日常生活中的正常借贷行为,这属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,理应按合同要求还款。
其次,如果是被电信诈骗后,因为生活困难而贷款的,应当按合同要求还款——毕竟,这是借贷在理性状态下实施的行为。
2.借贷者必须陷入生活困境。
被免除贷款、延期还款的受害者,必须是那种因遭遇电信诈骗而借贷陷入生活困境的,如果其本身有能力还款,则不在此列。
3.借贷者并不是终身不还。
要注意的是,这个措施实施后,被电信诈骗的借贷者并非不用还款,而是要利用这个机会努力赚钱,积极还款。如若故意不还,则仍要被惩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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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的配套措施
1.网贷机构应加强自身风控。
各网络贷款公司应该树立这么一个思想:“慢放款几个小时”不会对借贷人造成什么特别的损失,但“把款放给借贷人转手就给骗子”就等于是自己无能。因此,各公司必须积极提升风控策略,采取大数据、人工干预等方式,审核借贷人的资质和借贷理由,避免“放错款”。
2.应规范网贷行业管理,并出台配套细则。
银监等机构要强化对网贷行业的管理,出台相应的考评奖惩办法,对于那些借贷人被诈骗较多的公司,应该实施处罚,并向社会公告。同时,对于免除利息的类型、网贷公司免责的条件、延期还款的期限等,要作明细规定,增强可操作性。
3.建立公安、银监会商机制。
“因遭遇电信诈骗而借贷”,必须由公安部门认定,建议以“立案决定书”而不是以报警回执为准,因为“立案”代表公安机关已经初步查明有犯罪实施,而报警只是给报警人的一个程序性回执,可信度不高。同时,银监部门也要参与对该类人群的认定,避免一些人钻漏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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